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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改革不易,制度改革更难,因为这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。在这个时代,还关系到知识阶级的观念。

        儒法之争由来已久,以儒家大获胜为结果——至少儒生是这么认为的。即使钟繇、高柔这样以律令传家的人,他们也自认为是儒生,绝不会以法家自居,春秋治狱已经成了共识,如何解释法律条文,要看执法者有什么样的目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按法律条文办事的人被称为法吏,并不为世人所重。这个时代的名士以藐视法令为尚,只问该不该杀,不问能不能杀,所以才有李膺杀张朔、岑晊杀张泛这样的事发生。

        张朔、张泛当然该杀,但无视律令显然不是治国之道。孙策对钟繇说,律法必须要改革,这是治国之本,但究竟怎么改,要反复斟酌,不能大而化之。他不提具体的要求,但有几条原则:

        一是不能太严。太严了,动咎得罪,容易成为官员手中伤害百姓的工具,官逼民反。

        二是要明确。什么样的事不能做,做了就有什么样的后果,要让百姓能够理解,不至于产生混淆,也不能让官员有太多的操作空间。立法的目的是规范百姓的行为,减少犯罪,而不是为执法而执法。

        三是要有辩护。有罪无罪,不能只听官员一面之辞。

        钟繇对前两点没什么意见,最后一点却是不明所以。孙策略微解释了一下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见钟繇之前,他也对相关制度做过一些了解,和张纮、虞翻以及高柔、伊籍等人都有过商讨。仅从制度而言,秦汉法律是很慎重的,尤其是涉及杀人的案子,通常都要经上级部门复核,杀人甚至要皇帝亲自批准。但案件审理还是由官员独立完成,并没有给当事人多少辩解的空间。会不会出现冤案错案,会不会出现判罚不准,取决于官员的人品。

        但人品这种事往往是不可靠的。地方审理案件的都是本地人,太守、县令不可能脱离本地掾吏的协助独立审案,有没有人在太守府、县寺当差,就成了有罪无罪的关键,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异己的事屡见不鲜。

        孙策希望能建立一种辩护的制度,让另一方也有发声的机会,以抑制执法中的循私舞弊,公器私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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