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令纳其言,并举枣祗为典农校尉,全权负责屯田事宜。
枣祗大刀阔斧。首将无主农田,收归官有。再分与黄巾众及各地流民。按军队编制,编撰成伍、什、屯、曲。统一提供土地、良种、耕牛及农作机关器。屯田所获,按兵屯之法:征收百分之五十(50%),外加“牛器租”十分之一(10%)。以十年为期,耕满十年,土地转为私有,田租降为“三十税一”。
竟要征屯民六成所获!县中官吏群起反对。如此横征暴敛,别说蓟国“三十税一”,便是“耕豪民之田,见税什五(五成)”,亦不能相比。
此举与暴政何异。
枣祗又解释道:黄巾众与流民所耕,乃是我县官田。蓟国虽“三十税一”,然田宅皆是农人先行赊买,分期偿还。单一进宅院,并一顷良田,便作价六十万蓟钱。同以十年为期,每年要额外缴纳六万钱赋税。又岂只是三十税一。以亩产六石计,足有六成有余。
阳翟主簿,怒而抗辩:蓟国稻作,一季二收。稻花鱼如何不算?何况蓟国年年大建。青壮健妇,筑城通渠,日赚二百大钱。更加男耕女织,名产何其多也。
枣祗亦大声反驳:冰冻三尺,非一日之寒。蓟国营城,非一日之功。终归是万事开头难。遥想二十年前,楼桑少君,首开稻作。又岂有一季二收,数城大建,各式名产?不正如,我等眼前这般。
县令遂纳枣祗之议。
枣祗首创“寓兵于农”、“兵农合一”之先例。屯田第一年,便“得谷百万斛”。
赞枣祗之举,“丰足军用,摧灭群逆,克定天下,以隆王室。”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