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

        农村的成份划分

        (1)地主。是指占有土地,自己不劳动,或只有附带的劳动,而靠出租土地,收取地租为生的,兼放债、雇工

        经营工商业,管理公堂及收学租的人,都叫做地主。

        自己也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,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,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,其出租土地数量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(例如出租二百亩,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)者,也应称为地主。

        以其他职业经营收入为主,但仍然占有大量农业土地,不从事劳动,出租土地,收取地租的人,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,应与地主一例看待;

        帮助地主收租管家、师爷、清客等,以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,其生活状况过普通中农的人,应与地主一例看待;

        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,但自己不劳动,将土地转租于他人,以收取地租为生的,其生活状况过普通中农的人,称为二地主。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。

        (2)富农。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;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,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;或自己全无土地,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。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,自己参加农业生产劳动,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,收取地租,放债、或雇佣劳动,经营工商业等获取收入的人称为富农。

        富农出租的土地过其自耕土地,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,但并未达到地主标准的人,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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