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合,刚刚发现的线索。

        凶手可能提前从野湖取水,在13日上午将未来的带走,并注册安神类药物,使我昏迷。

        在使用从野湖取的水,使我溺水身亡,同时,使用火焚烧的我的尸体,但是燃烧的程度不同,肯定不是一把大火烧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,为防止引起他人注意,肯定会选择一个隐秘的地点。

        小火进行灼烧。

        最后,在第二天的六点钟至八点半时间段进行抛尸。

        以上这种情况是在排除白色suv车主的情况下,通过当时现场的调查,抛尸的位置,就位于白色suv所停靠的位置。

        但,如果白色suc车主就是凶手的话抛尸的时间就无法确定,而且抛尸有极大的便利条件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,车主却拥有不在场证明,几乎无法伪造的不在场证明。

        现在的调查方向存在两个方面,第一,继续调查白色suv车主;第二就是调查都有谁曾经在野湖取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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